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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城投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派驻监察专员实施办法(试行)

2017-04-01来源:上饶城投人气:6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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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提升监督工作成效,充分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职责,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到位,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饶办发[2016]18号)和《中共上饶市纪委关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饶纪发[201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监察专员是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子公司派驻的纪检监察人员,在集团公司党委、纪委监察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监察专员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对象是驻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监督重点是驻在单位班子成员和各风险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  监察专员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实行联合派驻或单独派驻。监察专员派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与派驻其他子公司监察专员、监察室(纪委办)工作人员实行轮岗交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监督驻在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集团公司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第六条  督促、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  指导驻在单位开展企业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廉洁氛围。

第八条  监督驻在单位对上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集团公司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有关工作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纪律严明、风清气正

第九条  监督驻在单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和廉洁从政等情况。

第十条  配合纪委监察室对驻在单位开展纪律督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配合纪委监察室受理对驻在单位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和反映等。

 

第三章  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督促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正确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结合驻在单位实际,制定监督工作细则,确保监督落到实处,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履行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监察专员监督责任。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重大事项请求报告制度,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结合驻在单位实际,查找风险环节,制定监督措施,严控廉洁风险。

第十八条  参加或列席驻在单位有关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第十九条  对驻在单位会议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明显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合理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制止。驻在单位未按意见纠正或停止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报告。

第二十条  发现驻在单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或线索的,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察专员每月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专题汇报一次,每半年述职一次。

第二十二条  驻在单位应为监察专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和工作条件,全力支持和配合监察专员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完成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派驻的监察专员和驻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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